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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应该在什么期限内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长?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要约与收购报告书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所依据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提交收购报告书的15日后公告其要约,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能及时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同时还对要约期限作了限定。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则是与国外通行的收购规则是一致的。其原则主要有:收购者首先应该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中的期限是固定的(如30天~60天);公告中必须说明收购价格(一般比目前的市场价格要高);公告中说明收购的股权比例;对在这一段期间内接受要约的股民进行登记;在收购期间内价格不得降低而只可以提高,在提高前认购的也要以提高后的价格成交;到截止日期时,如果登记总数达到预定的比例,则宣布收购成功,办理有关手续,反之则宣布收购失利,不进行实际交割。法律对收购要约规定一个收购期间,一方面使被收购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判断和衡量,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不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种制度还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差异,使股权转让大大提高了透明度和公正性。
        
  来源: 200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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